福建法治报-海峡法治在线1月15日讯 日前,霞浦县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件,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。
法院经审理查明,被告人王某某于2017年10月、2018年2月先后两次驾驶电动三轮车携带扁担、绳子等作案工具到霞浦县某乡镇,盗走被害人陈某某养殖蜜蜂的蜂箱共6箱。经认定,被盗的6箱蜂箱价值2306元。2018年10月,被告人王某某再次将陈某某养殖蜂蜜的8箱蜂箱盗走。当日,被告人王某某返回现场寻找其遗下电动三轮车时被陈某某等人拦下,后被赶到现场的民警抓获,民警当场查扣作案工具。经认定,被盗8箱蜂箱价值2744元。案发后,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陈某某2000元,并取得被害人陈某某谅解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,数额达5050元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。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可予从轻处罚。被告人王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第三次盗窃行为,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,是犯罪未遂,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。被告人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,并取得被害人谅解,酌予从轻处罚。
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、性质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,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,作出上述判决。
(张丽丽)